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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7年,建筑業(yè)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將全部參加工傷保險

萬保人力資源   2015-05-29   瀏覽量: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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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安監(jiān)局、省總工會公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其中明確:到2017年,建筑業(yè)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將全部參加工傷保險。

    建筑業(yè)職工全員參保分三步走

    2015年,新開工的建筑工程項目(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參加工傷保險。
    2016年,進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項目參保工作機制,基本實現(xiàn)建筑工程項目(含新建、在建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參加工傷保險。
    2017年,建筑業(yè)職工全部參保。全面加強按建筑工程項目參保的管理服務能力。

     承包分包單位農民工也要參保

    今后,我省建筑施工企業(yè)對相對固定的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方式參保的建筑工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使用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保。已按用人單位方式參保的項目管理人員,不再重復參保。

    建筑施工企業(yè)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其工傷保險覆蓋建筑工程項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勞動關系的施工人員,包括專業(yè)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工傷保險費按單位和按項目繳有區(qū)別

    建筑施工企業(yè)按用人單位方式參保的,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國家規(guī)定的建筑業(yè)的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新開工建筑工程項目,以項目總造價(工程項目合同價及追加合同價款)的10%—20%為基數,按國家規(guī)定的建筑業(yè)基準費率,繳納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

    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在建建筑工程項目,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計費方式,先按新開工建筑工程項目計費辦法計算應繳納工傷保險費,再以其為基數,除以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天數,再乘以建筑工程項目剩余工期天數的方式計算。

    建筑施工企業(yè)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其工傷保險期限自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合同截止之日止。

    我省各地人社部門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事故發(fā)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費率,以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也拿不到施工許可證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將把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其落實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進行審查。

    按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時,提交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fā)施工許可證。

    按規(guī)定工程投資限額以下不需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按規(guī)定撥付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由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為項目施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項目開工10日內辦理參保

    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應按規(guī)定對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期內全部職工實行動態(tài)實名制管理,并自項目開工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參保人員名單,工傷保險關系自項目開工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項目使用的職工發(fā)生變動時,總承包單位應在10日內向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人員增減名單。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備案的新增人員發(fā)生工傷的,總承包單位應在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后的5日內,報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及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按參保職工處理。

    工作證、考勤記錄等也是工傷認定依據

    我省各級人社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將簡化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對材料完整、事實清楚,不需要調查核實的工傷認定申請,應自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對需要調查核實的,應自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對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按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予以認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鑒定機構一般應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在制作按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時,應載明用人單位名稱和總承包單位建筑工程項目名稱。

    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長期支付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自收到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享受待遇資格的確認工作,按規(guī)定支付保險待遇。

    對于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1—4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不受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長期支付。5—10級工傷職工在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可參照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fā)基數。

    各市人社部門將規(guī)定“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并監(jiān)督施工總承包單位制作懸掛公示牌,讓施工人員知道該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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